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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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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4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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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10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45583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10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45583
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為建立金字塔型之審級構造,增進審判效能,司法院擬修法將刑事第三審改為嚴格 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度。試說明:如何建構嚴格之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度 之目的何在?(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桃樂
我國三級三審制度,係源自憲法訴訟權,有權利受損必有救濟之保障意旨。 為增進司法審判效能,避免當事人濫用司法資源,若已受一二審級制度之事實審法律保障,自已足以。 建立法院審之制度,以若違背法令不得上訴之限制。並兼採上訴許可,更能符合保護正當權利人說以及統一法律適用與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