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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高考三級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2389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一同到墾丁海邊租用香蕉船遊玩,當二人駕駛香蕉船來到海中間,突然一陣 大浪打翻香蕉船,導致船體翻覆,二人同時落海。兩人均未穿救生衣,但乙在落海 時緊急抓住船上浮板一塊,甲見到乙有浮板可抓,從乙的後方游泳靠近,然後趁乙 不注意時,從後奪取浮板。乙因浮板被奪,在海上掙扎一陣子,最後仍不幸溺斃, 甲則自己游上岸獲救。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奪取浮板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
1.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奪取浮板的行為與乙死亡的結果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知道乙沒有穿救生衣,如果沒有救生衣可能會在海中溺斃,對於有客觀事實有所認識,但仍奪取浮板,至少具備間接故役。
2.違法性
甲可否主張刑法地24條的緊急避難就下論述
(1)主觀上,甲具有避難意思。
(2)客觀上,甲的生命遇有危難且具有緊急性的危難情狀存在,奪取乙的浮板能有效保全生命,在當下也是唯一且必要的手段,惟甲的生命與乙的生命皆是相同、因此無法衡平,因此其避難手段過當。
(3)綜上所述違法性具備。
3.罪責
甲可以主張刑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或免除罪責。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奪取乙浮板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一)、客觀上,甲奪取乙浮板的行為予乙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於甲;主觀上,於此險境,甲明知浮板為唯一救命道具,明明為乙先取得而仍奪取之,應認甲對乙之死亡至少具有之間接故意。
(二)、於違法性部分,從事娛樂性水上活動時法規應有規定須著救生衣,然而甲乙在未穿救生衣的情況下仍從事香蕉船,如甲乙當時有穿救生衣,縱使香蕉船翻覆也不會造成如今的險境,對此應認甲乙對該緊急危難具有過失自招,在此等情形能否主張緊急避難,不無疑問。或有探究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之立法意旨,透過歷史解釋說明立法者無意排除過失自招危難者不得主張緊急避難,然本人認為,如認過失自招德主張緊急避難,無異鼓勵行為人於過失犯罪即將既遂前轉而故意侵害他人(即被避難者),故過失自招者無得主張刑法第24條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至多於罪責面考慮避難過當。
(三)、退一步而言,如於上述問題採取肯定見解,本案亦不符合緊急避難情事,雖甲正面臨危難,而奪取乙浮板為甲為保命而不得乙的行為,然被避難者乙對船隻翻覆一事為無辜,在被避難者為無辜之攻擊型緊急避難,一般認為欲保全之法益需大於被侵害之法益,本案甲為保全生命法益而侵害乙生命法益,顯不符合上述,故亦無從主張緊急避難。
(四)、基於上述,甲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五)、在罪責層面,雖有參照國外法及期待可能性理論而推論應阻卻罪責者,但本文不採之,故甲僅得因避難過當而得減輕或減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