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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升官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1736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夫婦年逾半百,因求子心切,乙經由人工受孕生下兒子丙,甲、乙非常溺愛, 丙之要求無不順從,丙在外結交損友吃喝無度,甲、乙管教無效。丙 18 歲時向甲、 乙要求買一輛價值千萬之 A 牌豪華跑車,甲、乙擔心丙發生事故拒不允許。丙之朋 友丁就唆使丙將甲、乙殺害,可以繼承甲、乙之巨額遺產。丙聽從丁之建議,將劇 毒混入飯菜,甲、乙吃飯後果然中毒死亡。試問:丙、丁應負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丙將劇毒混入飯菜造成甲乙兩人死亡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2條第一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1 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上,丙將劇毒混入飯菜之行為係對甲乙兩人造成法所不容之風險,且該風險完全實現,丙下毒就甲乙兩人死亡結果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原因,客觀上可歸責於丙,客觀構成要件成立;主觀上丙係基於殺人犯意下毒於飯菜之中,對於甲乙兩人食用有毒飯菜將導致死亡之且結果亦可預見,主觀構成要件成立。

  2 違法性與罪責
    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272條1項之罪。

二、丁教唆丙下毒殺死甲乙兩人之行為,成立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丙原無下毒之犯意,其犯意係受丁之建議所引發進而著手實行,並導致不法風險完全實現,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主觀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係屬因身分而加重刑罰之罪,甲乙並非丁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法僅能論以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

  2 違法性與罪責
    丁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三、競合與結論

  丙係以單一下毒行為侵害兩人之生命法益,依照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丁亦以單一教唆行為侵害兩人生命法益,同依 
  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詳解 提供者:Chu Kyle
丙應負殺人罪 丁應負教唆殺人罪
詳解 提供者:乳鴿草莓
年滿十八歲的丙,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聽信朋友唆使,毒害自己父母。以下分別討論丙和丁的刑責。 丙聽信朋友丁,親手毒害自己的父母,可能成立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丙已經年滿十八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有正常的判斷能力,且對於朋友丁毒害的提議也能有清楚的預見可能性(父母被毒身亡)。客觀構成要件來看,丙有親手毒害使自己的親生父母死亡的事實,構成要件該當。並且,毒害父母的原因是「想要繼承龐大遺產」,並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主觀上,丙對於自身行為和結果有清楚認知,所以主觀上也有殺人故意。 所以,由上面的推論,丙成立刑法第272條第一項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接下來討論丁。丁唆使丙,使丙萌生殺害父母之意,並且付諸行動,丁對於甲乙之死難辭其咎,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以及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丙向甲、乙要求買跑車未果,並未使丙萌生殺意;由於丁的唆使,使丙把殺甲乙付諸行動,以取得遺產,丁在此案扮演不可或缺得角色。是以,丁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以及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刑法§29,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31Ⅱ,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者,課以通常之刑。

依刑法之邏輯與法理,共同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如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時,應從基本構成要件增減;然依我國刑法§31Ⅱ,係從變體構成要件增減,茲就其不同處說明如下:

(一)就法理上而言

1.丁教唆丙殺人,丙主、客構成要件該當,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無阻卻違法及減免責任事由,丙應成立刑法§271普通殺人既遂罪之正犯。丁為教唆者,依刑法§29,應為普通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2.然因丙所殺害者,係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亦即符合刑法§272之構成要件,故丙應該當刑法§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3.綜上,丙為刑法§272之正犯,丁為刑法§271之教唆犯。

(二)以法條規定而言

1.丁教唆丙殺其父母,丙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無阻卻違法及減免責任事由,丙應成立刑法§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正犯。丁為教唆者,依刑法§29,應為刑法§272之教唆犯

2.然丁教唆丙所殺之人,與丁並無血親關係,故依刑法§31,丁無特定關係,應課以§271之刑,再依罪刑不可分原則,論以§271之罪。

3.因此,丙為刑法§272之正犯,丁為§271之教唆犯。

詳解 提供者:魏雅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