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喪偶,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召集子女乙丙丁三人商議並告知遺產分配,所有人皆無異議,隨後當場自立一紙未記載日期之遺囑,為求慎 重,一行人隔日至公證人處請求公證,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民 國 113 年 5 月 11 日,數日後甲死亡,乙因當時分配較少遺產心生不滿, 主張該遺囑無效,是否有道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