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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特考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_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151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在家中常感覺有不明人士不知用什麼方法在窺視自己,甲決定在家中 裝上防護工具保護自己,於是在家門的玄關處,貼上警語「此屋有機關, 當你不受邀請入內,已自陷危險,請即刻離開」,甲並在自己的臥房門 把接上足以灼傷人的通電裝置。某日甲外出時,將房間通電裝置啟動, 隨即出門,適有不明人士 A 侵入家中房屋後,雖看見警語不以為意,想 進入甲的房間裝置隱藏攝影機,不料 A 的手一碰觸房間門把後,隨即被 防盜機關電擊使得手掌皮膚組織灼傷。A 受傷後即刻離開就醫。試問甲 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遇?(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一)甲裝置通電設備使A受傷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既遂罪
1.TB
2.惟有疑問在於,甲是否得因乙有一侵入房屋之不法行為,而主張第23條之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以主觀上有防衛意思,並有一客觀之防衛情狀為必要。而採取之防衛行為亦必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非濫用之要件。
(2)依題意,客觀上乙侵入甲之屋內,對於該不法行為甲有防衛情狀;主觀上甲亦有防衛之意思,且甲採取通電措施能有效達成避免防護自己之目的,符合適當性。惟除通電措施以外,甲尚得採取裝置指紋解鎖等不至於傷人之方式來達成目的,故甲採取設置通電設備之方式不符合最小侵害之必要性。
3.甲無阻卻、減免罪責事由。
(二)綜上,甲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