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入侵豪宅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一)、客觀上,乙未得豪宅主人同意而進入自該當侵入;主觀上,乙具有故意。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罪責,成立本罪。
乙竊得珠寶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一)、客觀上,乙係破壞珠寶所有人對珠寶之鬆懈持有而建立自己對珠寶之持有,並符合侵入住居之加重事由;主觀上,乙具有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罪責,成立本罪。
乙拿水果刀砍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一)、客觀上,乙之攻擊行為與丙之受傷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主觀上,乙具有故意。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罪責,成立本罪。
乙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並準用330條加重強盜罪之法律效果
(一)、客觀上,乙竊盜既遂後,以菜刀攻擊發現其犯行之丙,並且該攻擊已達釋字630號所要求之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並符合攜帶凶器之加重事由;主觀上,乙具有故意,且藉由乙攻擊丙後,仍不忘攜帶珠寶逃走之行為,可知其攻擊之意圖為脫免丙之逮捕與防護贓物。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罪責,成立本罪。
乙上述所犯之罪,因329條準強盜罪之行為,已可涵括加重竊盜及傷害罪之不法內涵,故上述二罪毋庸另論,僅論329條準強盜罪即可,再與306條侵入住居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甲不制止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一)、查乙犯準強盜罪時,甲早已離開現場前往便利商店,故甲與乙之犯意聯絡僅止於乙侵入豪宅竊盜這一部份,先予敘明。
(二)、主觀上,依題示甲有幫助及欲使乙既遂之故意;客觀上,甲為豪宅保全,依契約關係對豪宅主人應有保證人地位,有保證人地位者不阻止他人故意犯罪,應如何論處,茲介紹以下理論:
1.主觀理論:視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是幫助還是正犯
2.正犯理論:幫助犯係作為義務之違反,故除己手犯等例外狀況,應論處正犯
3.幫助犯理論:不作為者在犯罪實施過程自始自終都是配角,故應論處幫助犯
4.犯罪支配論:如不作為者得獨立阻止犯罪發生,應論正犯;如需借助第三人如警察始得阻止,應論幫助犯;如無論如何都無法阻止,則不成立犯罪。
5.區別理論:如保證人地位為保護型保證人地位,則論正犯;如為監督型保證人地位,則論幫助犯。
上述五說,本人認為採幫助犯理論為妥,故本案甲不阻止乙犯罪,應論幫助犯。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