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於民國 92 年 8 月 1 日購買臺北市內 A 地號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一棟,並於同年 9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隨即向稅捐機關申請獲准 A 地號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
之後,於 92 年 10 月 15 日甲取得其配偶乙所贈與之臺南市 B 地號土地及其地上房屋
一棟,也向稅捐機關申請獲准 B 地號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93 年 6 月 30 日,甲將
臺南市之房地出售予丙,並於同年 7 月 30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隨即向稅捐機
關申請退還其出售 B 地號土地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試問:甲之退稅申請,依法
是否可行?試附具理由析論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