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76條過失致死
甲與乙因共同生活關係,具備排他支配性,社會對其救助義務有信賴與期待,故甲具備保證人地位,其不作為與作為評價相同。
甲袖手旁觀之行為可評價為殺人行為,雖其不是故意,但對後果因有認識且結果發生亦有可預見性不違反期待,主觀上評價過失。
成立過失致死罪不作為犯。
此題參考補習班解答與刑法解題書均認甲具有保證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