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有建地 80 坪,甲乙於 18 年前訂立買賣契約,乙出價新臺幣 800 萬元購買。然甲 僅將該地交付予乙使用,且藉故遲未辦理移轉登記。乙於該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 乙死後,其子丙將該建地與房屋出租予丁作為經營民宿之用。今甲主張該地仍為其 所有,向丁請求返還該筆土地。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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