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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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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57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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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57765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57765
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法官辦理乙男及丙女間之離婚、保護令及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程序 時,傳訊乙男及丙女之 8 歲女兒丁到庭作證是否曾見聞乙男毆打丙女之情事,甲法 官為免丁無法自由陳述,乃禁止乙男及其律師戊在場,且禁止其律師戊就該證言部 分閱卷及引用在書狀中攻防。問:甲法官之訴訟指揮是否違反何等原則?(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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