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文)、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9548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正由檢察官偵辦。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 虞,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甲。於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未到場,甲未選任辯護人, 審判長隨即指定律師 R 為甲辯護。指定辯護人 R 雖經聯絡,仍一直未到庭。等候指 定辯護人已逾 4 小時,審判長詢問甲是否可以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甲表示無所謂, 審判長即開始進行程序。不久,律師 L 趕到法庭,L 表示是甲配偶乙為甲選任之辯護 人。L 要求暫時停止羈押審查程序,讓伊跟甲談話,審判長隨即停止程序,並讓 L 檢閱卷證。L 要求 6 小時的準備時間,審判長認為 3 小時即已足夠,L 也接受。審查 終結,法院認為甲所犯為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雖無逃亡之虞,但有串證之虞,因 而裁定羈押甲。試問法院羈押程序之合法性。(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i-

法院羈押程序合法

1.於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未到場,甲未選任辯護人, 審判長隨即指定律師 R 為甲辯護。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為刑法§122條第二項,審判長符合刑訴§31 第一項第一款案件辦理。

相關法條:
刑法§122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刑訴§31 第一項第一款

2.審判長予以準備時間

依刑訴§101第三項,辯護人得於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而審判長與甲之辯護人協調後,給予3小時準備
相關法條:
刑訴§10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
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
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
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III.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