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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04727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公務人員,自民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起為 A 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主 管人員,嗣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調任至 B 機關,主管建築管理業 務。試問:甲任職於 A 機關與 B 機關期間,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若須申報,應於何時申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GG

不好意思,我有個疑問。

題目中109年需申報沒問題。但甲在110年11月18日調任B機關,屬於申報法第4條的「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也就是說甲於A機關卸職後毋庸申報,於B機關到職時辦理到職申報即可。

但問題是,到職申報三個月內皆可,也就是110年11月18日到111年2月18日期間內都可以申報,假設甲於111年後才申報,那豈不是漏掉了110年的申報義務?(110年既無任何到離職申報也無定期申報的事實)

甲可以因為這樣少報一年嗎?是法律漏洞還是我漏掉了什麼?懇請大神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