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有個疑問。
題目中109年需申報沒問題。但甲在110年11月18日調任B機關,屬於申報法第4條的「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也就是說甲於A機關卸職後毋庸申報,於B機關到職時辦理到職申報即可。
但問題是,到職申報三個月內皆可,也就是110年11月18日到111年2月18日期間內都可以申報,假設甲於111年後才申報,那豈不是漏掉了110年的申報義務?(110年既無任何到離職申報也無定期申報的事實)
甲可以因為這樣少報一年嗎?是法律漏洞還是我漏掉了什麼?懇請大神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