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某日因故爭吵,甲將乙推倒,致乙受傷,乙遂 至醫院診斷結束後,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乙合法告訴,經檢察官偵 查終結,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檢察官提出該診斷證明書, 欲證明甲之傷害行為。惟甲之辯護人主張,該診斷證明書是傳聞證據, 並無證據能力。請詳附理由說明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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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涉及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診斷證明書於本案中不具證據能力,辯護人之主張有理由

按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467號刑事判決認為如為特定之目的而就醫,應病患之要求而出具診斷證明書,因其所載之內容具有個案性質,應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4特信性文書之要件,故應不具有證據能力,本文採之

依據本按事實甲將乙推倒致乙受傷,乙遂想拿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甲有傷害其之證據,此種將診斷證明書作為訴訟用途,應符合上開實務見解所稱之個案性。

綜上所陳乙所出具之診斷證明係因具有個案性而不符合刑事訴訟159-4特姓信文書之要件,故不具證據能力,辯護人之主張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