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 1138 條,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其子丙、丁。
(1)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依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依上開規定,丙、丁之特留分各為 60 萬。
(2)依題旨,甲死亡時遺有財產 360 萬元,且生前立有遺囑指定應繼分,乙分配 270萬(3/4);丙、丁各分配 45 萬(1/8),此時指定應繼分侵害特留分,依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3)綜合以上,丙、丁行使扣減權之結果為乙分配 240 萬;丙、丁各分配 60 萬。
民法§1138、1141、1144、12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