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男為我國籍貿易商人,設籍臺北市。今年春天參加在德國舉行之國際機械展,因 疏於注意,未將展示貨樣擺放妥當,致貨品倒塌而砸傷我國籍之訪客某乙和常住臺 北之德國籍商人某丙。乙、丙二人為此在當地醫院療傷,付出鉅額醫療費用。兩人 回臺後,遂分別向臺北地方法院訴請某甲損害賠償。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復按德 國國際私法規定,關於因侵權行為發生之債亦有反致之適用。如此,則本案在我國 國際私法上有何意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