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與 A 是死對頭,甲與 A 的朋友眾所皆知,甲透過共同朋友乙邀請 A 至家中聊天,當日甲與丙共同前往乙家中。A 抵達乙家中時,甲、 乙、丙即取走 A 的手機,不讓其與外界聯絡,命 A 不得離去,並拘禁 A 在乙家中。拘禁過程中,甲、乙、丙持屋內菸灰缸、金屬製品、 椅子等毆打 A,導致 A 受有頭部、手臂、背部、膝蓋挫傷等傷勢。 期間,由甲發號司令,指揮乙持剪刀將 A 的衣服剪破,由丙在一旁持手機拍攝 A 裸體,散布給其他友人觀看。 試問:如何評價甲、乙、丙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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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71599
2026/05/14
記憶版結論:甲、乙、丙成立 刑法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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