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案:
新北市衛生局於109年5月23 日查位於轄之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有線電視購物
台頻道刊登食品廣告,內容述及「吃到飽減肥法 ..阻斷熱量. ...3個月減10公斤」認定該食品
廣告涉及宣稱有改變人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有誇張之情事,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依同法第45第1項前段,以109年7月15日函處丙公司援16萬元·
上述二案中,甲公司與丙公司對裁罰處分皆不服,分別提起新願未獲救酒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撤銷訴訟。訴訟中,二案之被告(即原處分機關)皆答主張行政機關對於虛偽不實或誇張
之情事,擁有專業知識,行政法院不應介人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第一案之被告更主張行政法院應
尊重獨立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請依權力分立之法理,說明行政法院愿重行政機關專業判新之理由:並據以說明於上述二案中,
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密度是否應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