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並具以下情形之一者: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踨經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遭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使其照顧以致不能工作者;配偶處一年以上徒刑入獄者;經評估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二、立法之目的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三、生活扶助種類: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