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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研究#6634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自民國 89 年公布施行「特殊境遇家庭婦女扶助條例」,並於 98 年更名,請說明該法 適用於那些對象,以及該立法的重要性與其特色。(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nders
原本只針對特殊境遇婦女,目前已更改為針對特殊境遇家庭,舉凡較弱勢之家庭如單親家庭、隔代教養、中低收入戶、清寒等,在扶養未成年子女時因種種因素,使得收入與支出未達到標準,始得提供補助。
詳解 提供者:s92112104
一、服務對象: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並具以下情形之一者: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踨經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遭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使其照顧以致不能工作者;配偶處一年以上徒刑入獄者;經評估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二、立法之目的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三、生活扶助種類: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