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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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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法規#1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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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法規#15193
科目:專技普考◆土地法規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法規#15193
科目:
專技普考◆土地法規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試依地政士法之規定,說明有那些情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處罰?其具體罰則為何?(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七出
第 49 條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屆期仍不改正或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
一、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
二、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
三、領有開業執照,其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
四、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
五、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