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依土地法之規定,說明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種類之限制為何?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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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Yuan Chen
申論題作答 #2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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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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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種類之限制:下列土地不得轉移、設定負擔或租賃於...
Shuwei
申論題作答 #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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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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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限制 1.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禁止因移轉、設定或租...
Shuwei
申論題作答 #11899
5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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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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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人得依法取得之我國土地 1.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先決...
詳解 (共 1 筆)
polly780819
詳解 #1723797
一、種類限制: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前項移轉,不包括繼承取得之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準用73-1條規定。
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下列各款用途之一,得租賃或購買土地: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會所、墳場、有住於重大建設、整理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土地面積限制:外國人取得土地,其面積及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所訂限制。
二、未依限使用之處理:外國人依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合訂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縣ˋ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三年內出售。逾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吐地所有權人,其土地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