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緊急醫療救護辦法第12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二、依緊急醫療救護辦法第3條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左列救護項目:
(一)、注射或給藥。
(二)、氣管插管。
(三)、電擊去顫術。
(四)、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1.建立緊急醫療系統 2.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傷病諮詢 3.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4.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僅急救護 5.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6.聯絡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7.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8.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救護時,派遣當地醫療救護車設置機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請問第二個答案 救護車用途為什麼不是這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