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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46566
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就「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救護指揮中心之任務為何?救護車之用途,以那 些為限?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預立醫囑下可施行那些救護項目?(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尤睿憲

一、依緊急醫療救護辦法第12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二、依緊急醫療救護辦法第3條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左列救護項目:

(一)、注射或給藥。

(二)、氣管插管。

(三)、電擊去顫術。

(四)、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詳解 提供者:平
詳解 提供者:tom6261865

1.建立緊急醫療系統 2.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傷病諮詢 3.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4.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僅急救護 5.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6.聯絡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7.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8.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救護時,派遣當地醫療救護車設置機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詳解 提供者:Angus

請問第二個答案 救護車用途為什麼不是這個答案?

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