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災害防救法第27條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 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1.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避難之勸告、緊急搶救、災情隻傳遞及損失查報 2.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3.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錯施 4.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5.受災兒童、少年及學生應急照顧 6.危險物品設施與設備之應變處理 7.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8.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9.相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10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11.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12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13.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14漂流物、沉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15災害應變過程完整紀錄 16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定、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及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措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防災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上必要蒐集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之團體、災害防救至院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的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之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之事宜。
依災害防救法第27條之規定如下: 1.災害警報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災情查報 2.警戒區劃設、秩序維護、交通管制 3.消防、防汛 4.災民收容、社會救助 5.受災兒童、學生之照顧 6.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7.災區衛生環境消毒、傳染病防治 8.搜救、緊急救護及運送 9.罹難者遺體遺物處理 10.民生物資、飲用水之分配 11.水利、農業設施災害防備及搶收 12.交通、道路等公共設施搶修 13.危險建築物的緊急評估 14.無主物之保管、處理 15.災害應變過程記錄 16.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照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3.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佈及其設施之強化。 4.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虛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6.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7.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8.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9.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照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
災害防救法第27條 (一)災害防救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護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沉沒物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全程紀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