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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46566
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針對爆竹工廠之管理、取締,消防人員應有何作為?違反爆竹煙火條例規定之爆竹 煙火及設備又應如何處置?(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尤睿憲

一、

(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詢問負責人與相關人員,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2.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3.對於非法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之場所,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執行檢查或取締。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檢查及取締,必要時, 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二)罰則:

1.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 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                          定。

(2)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tom626186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廠所檢查其物件設備、安全防護措施等相關資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妨礙該場所營業之進行
詳解 提供者:恩恩

針對題目所問


違反爆竹煙火條例規定之爆竹 煙火及設備如何處置 

應參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2條
 


(1)違反本條例規定製造、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有或陳列之爆竹煙火,其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施放器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沒入

(2)依前項規定沒入之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施放器具、原料及有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得變賣、拍賣予合法之業者或銷毀之;未有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成品及半成品,應於拍照存證並記載其數量後銷毀之。 


》違法都應沒入
》有認可煙火、機具器具得變賣
》未認可煙火成品半成品,拍照記數後銷毀

供大家路過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