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約性公務人力:以定期契約方式進用之政府雇員。「契約性用人」之目的係為取代現有臨時人員過多、名不符實問題。
(二)以市場層面分析「契約性用人」潮流趨勢
1、就需求面而言,因應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以提升效率並減少開支。
2、就供給面而言,因應人力市場結構改變,以提供多元求職選擇。
(三)契約性職位制度方案
1、各機關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職務性質者,不論職位高低,都可申請將原有或新設職位改為聘用職位:
(1)不涉公權力規劃及執行者。
(2)在主管指導監督下涉及低度裁量決定之執行公權力者。
(3)需要高度專業知能或技術性工作經驗與教育背景,非現行國家考試方式最能鑑別適任程度者。
2、聘用人員得擔任機關內二級以下單位主管職務,但擔任一級單位主管要有一定資格要件與一定比例之限制。
3、契約性人力採取契約方式進用,其與國家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均採取公法上職務關係。但政府應可以保留採取更類似企業界實務之契約內容作法,而非完全比照終身雇用的公務人員。政府同時保留機關或職位裁併時不續約的權力。
4、契約性人力和公務人員人力之間不交流,各自試用其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契約性人力在不同機關間也不具備相互遷調的權力。
資料來源:朱愛群、劉嘉發、楊文振、呂秋慧、洪哲男(2003)。契約進用公務人力之範圍、甄選、權利及義務之研究。考試院,https://ws.exam.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S9yZWxmaWxlLzEyMDgyLzI4NDM5L2EwMWVmNDBiLWM4ZmQtNDE4Ni1hMGFkLWI0YjM5NTBkODdlMS5wZGY%3D&n=MDEyNTE2MTUyMDQwLnBkZg%3D%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