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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男)、法警(女):法院組織法#64157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論審判獨立(13 分)及檢察獨立(12 分)之意涵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筱涵孫
審判獨立: 憲法為避免中央權力集於一身,將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與行政權, 而司法審判制度又分為1.事務獨立性:指憲法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2.身分獨立性:依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有終身職,此乃對法官身分的保障,確保法官獨立審判重要的前提。3.內在獨立性:對於法官內在有無涉及貪婪之慾望而影響裁判中立,較無法以法治擔保,故獨立性亦涉及選任法官前之方式。 檢察獨立: 法院組織法第58及第62條雖規定,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各配置檢察署,原則上須於配置的法院行使職權,然法院組織法第6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是以檢察獨立之概念乃係專就對於法院行使職權之部分,乃係不受法院之監督。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審判獨立:

1.審判獨立之意義: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以下分就「法官」、「超出黨派」、「依據法律」及「獨立審判」分述如下:

(1)法官之定義:

除各法院之法官外,尚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釋字396)、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01)。

(2)超出黨派之意義:

包括法官須保持中立(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參照)、法官不可參加政治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參照)

(3)依據法律之意義:

法官執行審判事務時,僅受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之法律拘束。

(4)獨立審判之意義:

獨立審判內部分為事務獨立及身分獨立。

A.事務獨立:

法官從事審判,不受其他機關之干涉。

B.身分獨立: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二)檢察獨立:

1.檢察獨立之意義:

法院組織法第6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2.檢察獨立之內涵:

不同於審判為對內及對外皆獨立,檢察獨立僅限於對外獨立,不受其他機關干預。對內受限於檢察一體,如法院組織法第63條規定檢察總長及檢察長之指揮監督權、第64條規定檢察總長及檢察長之職務承繼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