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獨立:
1.審判獨立之意義: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以下分就「法官」、「超出黨派」、「依據法律」及「獨立審判」分述如下:
(1)法官之定義:
除各法院之法官外,尚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釋字396)、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01)。
(2)超出黨派之意義:
包括法官須保持中立(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參照)、法官不可參加政治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參照)
(3)依據法律之意義:
法官執行審判事務時,僅受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之法律拘束。
(4)獨立審判之意義:
獨立審判內部分為事務獨立及身分獨立。
A.事務獨立:
法官從事審判,不受其他機關之干涉。
B.身分獨立: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二)檢察獨立:
1.檢察獨立之意義:
法院組織法第6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2.檢察獨立之內涵:
不同於審判為對內及對外皆獨立,檢察獨立僅限於對外獨立,不受其他機關干預。對內受限於檢察一體,如法院組織法第63條規定檢察總長及檢察長之指揮監督權、第64條規定檢察總長及檢察長之職務承繼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