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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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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11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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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114899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114899
科目:
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
11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請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務人員資遣的條件、辦理資遣的程序及救濟管道,舉例說明。(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Tina(112高考人事上榜)
公務人員資遣之要件、程序及救濟
from 人事行政總處資料
要件:退撫法#22
程序:退撫法#23
救濟:保障法#25、44、72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第 22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第 23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遣者,其服務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前二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之。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第 44 條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第 72 條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