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倫理意涵及研究目的:
亦稱「官箴」及「行政倫理」,經國家選任公務員於行政體系須展現「正當關係」及恪守義務、所負責任,除保障官場紀律、廉潔外,亦確保公務員能依法、效率執行公務並善盡「為大我服務」職責。
(二)發展趨勢:
1.從傳統「消極性公務倫理」朝「積極性公務倫理」發展,前者可從公務員服務法「禁止行為面」觀之,如第4條禁止洩漏公務機密、第7條不得遲到早退、第13條禁止經營商業及投資事業、第14條禁止兼職等事項,同時就違反規定者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期遏止公務員有違法不當行為出現。
2.而「積極性公務倫理」推行,能強化文官制度健全:
(1)代表性官僚:
行政機關人力組成應能反映社會母全體人口特性,如「弱勢優惠措施」積極延攬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進入公職,使公部門組成多元外,亦避免公共政策被主流價值所壟斷。
(2)弊端揭發:
形塑對「揭弊者」正面形象之認知,同時提供安心揭弊之工作環境,避免受雇主惡意報復,使公部門有貪贓枉法、專斷獨行、徇私舞弊等情事能防範未然或及時制止。
(3)資訊公開:
將政府資訊公開、減少行政運作「黑箱疑雲」,同時邀請公眾檢視,期提升行政效率及滿足人民「知之權利」。
(4)社會公平:
「民主行政」除重視行政程序正當性,就社會弱勢、公平正義亦積極關注。
(5)專業知能:
培植學習型組織文化及提供訓練進修機會,期提升公務人員專業知能,以因應瞬息萬變公務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