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統包,為機關基於採購之效益及品質,將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及一定時間之維修,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所謂共同投標,為兩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投標時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負連帶履行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務、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為限。 共同供應契約,為一機關為二家以上機關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該機關及適用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