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幫派組織已由傳統的犯罪方式,改以組織化企業化的方式經營,並介入經濟活動以及政治活動因此查緝困難,也因此常常無法成案。
(一)定義
1.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組織犯罪係指三人以上,已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員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組織。
2.本條第2項規定: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二)查緝困難
1.對於查緝組織犯罪中,通常關係聯絡網複雜,因此必須知道在整體組織犯罪中擔任何種要角,因此才能夠讓其接受審判。
2.其中對其犯罪所得可能會透過水房,將取得之資金洗白,導致金流查緝過程中產生斷點,而無法繼續向上溯源。
(一)犯罪組織之定義
(二)我國打擊組織犯罪之困境
隨著人數、利益規模龐大化,演進為具規模化之組織,精細化之階層;更甚者,因對外網路之複雜化,使得組織犯罪朝智慧化、AI化等多樣化之犯罪手法,使犯罪證據更難搜查。
組織之間為謀更龐大之利益,採取犯罪組織企業聯盟之合作模式,且滲透合法經營之行業,以合法貿易行為掩飾其非法犯罪行為,進而衍生出更複雜之犯罪模式。
儘管我國於2017年、2018年連續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顯見對於全然打擊組織犯罪之決心,但規範內容雖參考了各國相關之法制,卻似僅就相關法制規範擷取片段內容,並未完整系統化了解該各國法制訂定之背景、文化或相關之執行配套措施,似乎與我國法制有不相容之處,且本條例又傾向傳統幫派犯罪之觀點,並未考量多元化演進之組織犯罪型態,適用對象範圍過於窄化,致使難以依現行法制規範加以繩之以法。
參考網址:
https://www.koko.url.tw/download/%E6%88%91%E5%9C%8B%E6%89%93%E6%93%8A%E7%B5%84%E7%B9%94%E7%8A%AF%E7%BD%AA%E6%A9%9F%E5%88%B6%E7%8F%BE%E6%B3%81%E3%80%81%E5%9B%B0%E5%A2%83%E8%88%87%E5%B0%8D%E7%AD%9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