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鐵路法第 42 條提到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在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 之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全數要用在擴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 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 營鐵路機構不受此限制之立法理由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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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陳昱斈

依鐵路法第四十二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 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 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 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 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

因為鐵路建設是沉沒成本,ㄧ但建設很難變更再作以他用

為鼓勵民間參與鐵路建設、營運打造一個人車路全程無縫的運輸系統

光靠政府很難去盡善盡美,因此藉由民營鐵路機構分攤成本分工合作達到全程無縫的目的

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餘分配,應給予放寬限制以鼓勵民間參與鐵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