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準則」第 12 條條文,增訂第 3 項:「前項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自放流口 以下至出海口前之整體流域範圍內有取用地面水之自來水取水口者,應依開發行為 類型、廢(污)水特性、承受水體用途及水質、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能力等 因素進行分析及評估」。請討論該修正條文之適用時機,並就相關開發行為案例概 述分析、評估作業方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