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應理賠。
理由:因為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問事項,應誠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故意不為之說明足以變更保險人對危險估計者,保險人得於知其原因後一個月內或訂約兩年內解除契約且不退還所收取保費。
本案甲雖然違反告知義務,但是已逾契約解除時效,保險公司已不得據此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