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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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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1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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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B 服務於某政府機關,因案被檢察官起訴,監察院對同一違法行為,對其提出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旋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B 以此判決結果答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但仍遭懲戒降級。請問:該懲戒處分合法嗎?(25 分)
其他申論題
(一)在政府部門對於已經國家考試及格而任用之公務人員,也有試用制度嗎?(10 分)
#16720
(二)其服務機關可否對試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職?(15 分)
#16721
(一)於法是否有違?(13 分)
#16722
(二)如果張三事先有表示同意呢?(12 分)
#16723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關係人」的範圍為何?(10 分)A 君擔任某市政府工務局局長,決定由其妹夫 B 承攬其服務機關採購案,試分析是否違反上述法律規定?(15 分)
#16725
(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否停止審議?(10 分)
#16726
(二)若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免議」,試依法分析是否適當?(15 分)
#16727
三、試述考試院近期所提「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的修正重點?(20 分)及主要爭點?(5 分)
#16728
(一)懲戒處分種類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及申誡,其中政務官僅適用免職及申誡。
#16729
(二)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累積達二大過時,應先行停職,其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免職。
#16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