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營業自由之限制區分為消極的(警察的)限制和積極的(行政的)限制之實益何在?限制非視覺殘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係屬何種性質的限制手法?是項限制是否合憲?試論述之。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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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比例原則的必要性 根據大法官解釋侵害按摩者行業已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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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平等原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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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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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工作自由,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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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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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