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損害填補原則適用於財產保險、傷害保險及實支實付之健康險。
(二) 損失補償原則之例外:
1. 人壽保險契約:人壽保險契約乃以人之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不如財產保險能用金錢表示其價值,且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亦不能用金錢衡量其損失,故其契約所約定者,是按照事先約定之保險金額賠償給受益人。因此,人壽保險並不適用此原則。
2. 定值保險契約(valued policy):定值保險契約係以訂約時載明於契約之保險價額作為賠償計算之依據,故損失發生時,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或有可能高於或低於契約上載明之保險價額,故其並不符合損失補償原則。
3. 重置成本保險:重置成本係重新購置與受損標的相近似之財貨,所需花費之成本。重置成本可能等於、高於或低於市價。故其亦不吻合損失補償原則。
4. 定額給付之健康保險。
5. 產險中需有自負額規定的項目,由於所獲得的賠償金額,低於被保險人的損失金額(被保險人負擔一部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