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政府於辦理道路改善工程時,未經徵收程序,即將A之土地開闢為道路之一部。請問A應如何循救濟途徑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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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經二個月不為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A不服該政府之行政處分,可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三項,向中央主管部、會、處、局署提起訴願,若不服其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茲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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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願及訴訟
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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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事實行為唷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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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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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