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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095年 原住民族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4507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某甲十八歲,未婚,請附理由說明甲為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 1.甲向乙無償借用汽車一部,為期一個月。 2.甲以時值五萬元之電腦與丙時值二萬元之機車互易,並同時履行之。 3.甲擅將丁所寄託之電腦據為己有,出售給善意的戊,並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