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座落於臺北市士林區之住宅,因住宅被劃入都市更新之範圍,日前遭臺北市政府強制拆除,王家極力抗爭並主張未曾收到臺北市政府舉辦公聽會之通知書,惟市政府主張通知書皆有發出,故拆除房舍一切合乎程序,請問臺北市政府之主張是否妥適?試論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