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佯稱有意購買小巧可愛的玩偶,請店員取下玩偶而假意賞玩,卻見左右無人之際,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飛快開便利商店,甲之行為成立「普通詐欺罪」,分析如下: (一)客觀構成要件: 1.行使詐術:甲傳達不實資訊「佯稱有意購買小巧可愛的玩偶」,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認知可能之行為。 2.相對人陷於錯誤:店員主觀上認知「甲佯稱有意購買小巧可愛玩偶」,而客觀上實為甲想乘人不注意時取走玩偶。 3.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店員取下玩偶,將玩偶交付給佯稱有意購買的甲。 4.行為人得有財產上之利益:甲見左右無人,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 (二)主觀構成要件: 1.故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由題示可知甲對於犯罪構成要件明知並使其發生,為「直接故意」 2.不法意圖:甲對玩偶有不法為所有之意圖。 (三)總結: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