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涉嫌殺人而受司法警察官之調查時,自白其犯罪,並作成詢問筆錄。惟嗣後受檢察官之訊問與法院審理時,甲不斷否認其犯罪。而甲在司法警察官面前所為之自白,業經在場之警察出庭證明確係其供述。試問依此些證據可否認定甲成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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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依據刑事訴訟法159-2條於司法警察官前所為之自白,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必要者,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