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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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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B.土地法規概要#1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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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B.土地法規概要#104531
科目:台糖◆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B.土地法規概要#104531
科目:
台糖◆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第一題: 依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出租人除非有六種情形之一,否則不得收回房屋。其中除了出租人收回自住 或重新建築外,請說明其他還有哪五種情形?【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利百加
土地法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
收回
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轉租
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
積欠
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
違反法令
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
違反租賃契約
時。
六、承租人
損壞
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