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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全類組_共同科目(2):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75277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第三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誠實告知義務與其違反之效果為何?請分別說明之。【1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15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
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Phoebe
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但是如果再發生事故滿兩年就算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也不能解除
詳解 提供者:陳彥志

詳解 提供者:dennisband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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