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甲暴露,高於容許標準,第三級管理。
2.乙暴露,低於容許標準,高於其二分之一,第二級管理。
(二)
1.甲,即採取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確保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2.乙,製程設備、作業程序或方法檢點,採必要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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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分級8,10
1. < 1/2 PEL,一級, 變更管理
2. < PEL,.>=1/2 PEL,二級,檢點,改善措施
3. > PEL, 三級, 控制措施, 重新評估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 10 條)
(一)
1.甲廠暴露濃度高於容許暴露標準屬第三級管理。
2.乙廠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高於其二分之一屬第二級管理。
(二)
1.甲廠應即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於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確保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2.乙廠應就製程設備、作業程序或作業方法實施檢點,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一)
1.甲暴露,高於容許標準,第三級管理。
2.乙暴露,低於容許標準,高於其二分之一,第二級管理。
(二)
1.甲,即採取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確保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2.乙,製程設備、作業程序或方法檢點,採必要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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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10
雇主對於前二條化學品之暴露評估結果,應依下列風險等級,分別採取控 制或管理措施:
一、第一級管理: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者,除應持續維持 原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外,製程或作業內容變更時,並採行適當之變 更管理措施。
二、第二級管理: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高於或等於其二分之一者 ,應就製程設備、作業程序或作業方法實施檢點,採取必要之改善措 施。
三、第三級管理: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應即採取有效控 制措施,並於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確保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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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分級8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四條之化學品,定有容許暴露標準,而事業單位從事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總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
,雇主應依有科學根據之之採樣分析方法或運用定量推估模式,實施暴露
評估。
雇主應就前項暴露評估結果,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評估:
一、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之者,至少每三年評估一次。
二、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高於或等於其二分之一者,至少每年評
估一次。
三、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至少每三個月評估一次。
游離輻射作業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
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實施暴露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