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台上字第 664號新判例基於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制違法偵查等原則,揭示八項具體的判斷標準,亦即應就:(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由法院在個案中審酌,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1.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2.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
3.侵害被告知權益種類及輕重
4.犯罪所生之危害
5.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效果 (錄音機壞掉 只能用筆錄)
6.偵辦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7.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
依比例原則:
非供述證據才能考慮權衡。
證人若沒具結,其證詞不可採。
禁止自白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