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甲購入進口咖啡生豆一批,市值新台幣 20 萬元,因欠缺倉儲設備,故寄託於乙處。乙 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該批咖啡生豆於知情之丙,並即交付讓與其所有權。丙整批加工烘培 製成各類咖啡成品後,市值新台幣 60 萬元,透過網路販售。請問:甲如何向乙、丙主張權 利?【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