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關於土地法規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債權優先購買權」、「物權優先購買權」?說明其意義。【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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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利百加

**物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促使房屋與基地所有權合一,促進房地利用。
**債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仍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簡化共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