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請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法之規定,說明「空地」之意義。【10 分】
詳解 (共 4 筆)
Shilo Wu
詳解 #5589725
1.土地法規定之空地: (1)凡編為建築...
(共 2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利百加
詳解 #5990359
土地法 第87條
1.當然空地-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2.視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平均地權條例 第3條
1.當然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
2.視為空地-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安安
詳解 #5680188
依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規定為可建築之...
(共 2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Ting
詳解 #5417560
土地法 第 87 條 1.凡編為建築...
(共 2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