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細38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
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管理實施及配合。
二、安全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四、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管制。
五、機械、設備及器具入場管制。
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七、變更管理。
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電動機械、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
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
上下設備、施工架、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安全措施。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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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人員進場,變更管理
工安管理:安全管理,局空管制,機械入場
專業管理:動火等危險作業,危機械操作信號,機械協調措施
健康促進: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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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組行工專健,人變全局機,動信協健
(鞋子是狗官見, 人備全酒雞, 洞是鞋見) 狗官要看鞋子很亮, 先準備全酒雞給狗官吃, 腦袋有洞才看鞋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