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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臺灣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六職等/地政人員:土地法規及民法(包括總則、物權及繼承)#64488
科目:民法
年份:106年
排序:5

申論題內容

第四題: 甲有 A 地及 B 屋,均登記為所有人。甲死亡。乙僭稱為甲之單獨繼承人,因此占有 A 地 及 B 屋,且均已辦妥繼承登記,登記自己為 A 地及 B 屋所有人。丙為甲之非婚生子。法院 判決確定,確認丙為甲之單獨繼承人,乙並非甲之繼承人。丙請求乙回復 A 地及 B 屋,有無 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賴志宏
有,丙才是法律認準之單獨繼承人 而乙並非法定之繼承人,故乙並無取得A地與B屋所有權之權利,且乙之佔有沒有取得所有人同意,所以乙佔有A地與B屋之行為屬於無權占有。乙因無A地與B屋之所有權,故乙更改A地與B屋所有權之處分為無權處分。 乙對於A地與B屋之佔有行為,對於法定繼承人丙而言乙之行為屬於侵害其權利之行為,故丙可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丙而言,乙之行為屬於無法律上原因對其產生侵害之行為,符合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丙可依此法對乙請求損害賠償,並可依此法請求乙歸還A地與B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