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公司100 年度財務報表原係由嘉義會計師事務所甲會計師簽證,但其 101 年度 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已更換為南投會計師事務所乙會計師辦理。請問: (一)乙會計師於受託查核本案件時,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47 號規定,對於訂定整體查 核策略及查核計畫可能須額外考量那些事項?(11分) (二)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41 號規定,在無須修正100 年度財務報表之情況下,乙會計 師應於出具 101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前言段說明那些事項?(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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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新客戶前亦應考量有關案件承接之規定,若有前任會計師,需在取得受查者同意後向前任會計師詢問管理階層品德、更換會計師之原因、管理階層與前任會計師之歧見,並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其工作底稿
若無前任會計師則應在查核報告中聲明前期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並向受查者其他外部人員如律師、顧問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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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第47號
第十二條
查核人員應於首次受託案件開始前,執行下列程序:
1. 執行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四號「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有關查核案件承接之程序。
2. 如係更換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之規定,與前任會計師連繫。
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四號
第十五條
決定查核案件之承接與續任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1.主要股東、高階管理人員及治理單位人員之品德。
2.查核團隊是否具備執行查核案件之能力,並有足夠之時間及人力。
3.事務所及查核團隊能否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
第五條
繼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委任人之資訊,供作是否接受委任之參考。查詢事項通常包括:
1.管理階層之品德。
2.前任會計師與管理階層間對會計原則、查核程序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是否存有歧見。
3.委任人更換會計師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