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第47號
第十二條
查核人員應於首次受託案件開始前,執行下列程序:
1. 執行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四號「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有關查核案件承接之程序。
2. 如係更換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之規定,與前任會計師連繫。
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四號
第十五條
決定查核案件之承接與續任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1.主要股東、高階管理人員及治理單位人員之品德。
2.查核團隊是否具備執行查核案件之能力,並有足夠之時間及人力。
3.事務所及查核團隊能否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
第五條
繼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委任人之資訊,供作是否接受委任之參考。查詢事項通常包括:
1.管理階層之品德。
2.前任會計師與管理階層間對會計原則、查核程序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是否存有歧見。
3.委任人更換會計師之原因。